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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
2008-12-09 12:39  文章来源:盘龙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盘龙辖区内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有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凡是在盘龙辖区范围内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盘龙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在盘龙区范围内举办的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凡在盘龙辖区公共场所、特定区域范围内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盘龙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登记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全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未经登记及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在本辖区域范围内举办商品展销会。
经上级及相关部门批准举办的商品展销会,主办单位事先应到盘龙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二)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展销会负责人、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
  (三) 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 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第九条 盘龙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同意的,发给《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登记表》,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登记表》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举办单位领取《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登记表》后,依次向盘龙区下列部门申请报批:
  (一) 向盘龙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报批,由城管局签署审批意见,并申领《盘龙区举办临时活动许可证》。对需要设置商品展销会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盘龙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批准。
  (二) 从事饮食服务和食品销售的企业及人员,向盘龙区卫生局申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 向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报批并申领相关批文。
  (四) 向昆明市盘龙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申报并领取《消防安全意见书》。
  (五) 向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需要设置商品展销会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登记批准后方可设置。
  (六) 向盘龙区国家税务局、盘龙区地方税务局申报并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七) 属特殊行业的商品展销会需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盘龙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核发的《昆明市盘龙区商品展销会登记表》之前,区有关职能部门不得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盘龙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盘龙区”等字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负责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盘龙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备案。同时将展销期间的销售情况按日报送盘龙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
  第十四条 在展销会期间,昆明市盘龙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五条 展销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将展销会的情况(含参展单位数、经营品种及销售金额)书面报盘龙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并做好场地的清理和恢复以及其他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盘龙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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